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及上市是创新吗
关于太平洋证券发行问题的合法性探讨之一
6月30日,太平洋证券以负责人的名义在网络上高调回应了此前的各种质疑和猜测。可以说,这个答问不大象一个企业在澄清是非,更象是一个行业的领导在纵论大势。在这个答问中,太平洋证券上市只不过是资本市场创新发展长河中的一个小小浪花,浪花虽小,却也激起了稳定云南民族地区发展、解3万股民于倒悬、行中国股市创新之壮举的波浪。单就这一点而言,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并非一无是处。不过,证券市场上诸多问题的得失判断,并不完全取决于特定人的利益取舍。正因为如此,合法性就升级为基本的尺度标准,其间的道理就不用多说了。
尽管“负责人”关于合法性的答问言词凿凿,但是,太平洋到底是何等“完全合法”的上市创新,还是让人看不明白。按说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如果太平洋证券说不清楚,证监会肯定会说得明白,毕竟太平洋证券是由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而证监会又是守护证券市场、负责政策法规的监管机关。目前,监管机关尚没有出言定论,想必自有监管机关的道理。在此之前的各种质疑,恐怕也仅仅属于探讨和言论的范围(远不是定论)。当然,讨论和质疑想必也是公民社会的权利。所以,在遇到不同言论时,大可不必以付诸法律程序来说事。当然探讨问题,还是必须遵循规则的,捕风捉影、造谣惑众不行,断章取义、移花接木也是不行的,戴帽子、抡棍子是更不行的。
那么,太平洋的上市路径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到底是制度“创新”还是特事“特批”?对此问题,只要分析并弄清楚行政权力在太平洋证券上市过程中的种种作为,就足以做出基本的判断。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不是农贸市场,而是一个准入和运行均受到行政权力高度监控的市场。但凡有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只需要去究问行政权力的运行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的、公开的、预知的程序,就能明白个大概。因为证券市场中的行政权力,注定是受法律支配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律支配下的权力运行,就是行政,逾越法律的权力操控,则为专权;以法为据的市场准入,属于审批,超越法度的开闸放水,就是“特批”。
明确了这一不能回避的制度前提,也就不难判断太平洋证券的发行上市究竟是“创新”还是违法了。尽管太平洋证券负责人在其答问中罗列了不少法律条文,貌似合法有据,但其对太平洋证券上市合法性的演绎及推论,看重并依赖的是中国证监会的“权力”,用权力代替了法度,从而巧妙地回避了证券市场及监管活动的制度性前提及其不应逾越的法治原则。首先,按照大众化的理解,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根本就不具有以创新为由而无视法度的权力。即使证监会可以发布一些具体的管理规范,也不能在既有的市场准入规则之外,另行其事。现在,一个自称既不受IPO规则限制,又不受重组规范约束的公司,竟然在证监会的权力支配下,成功地登陆A股市场,就不能不使人思考监管机关何以有如此法外行事的权力!按照太平洋证券负责人的说法,其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得到了证监会的批准;不仅如此,该负责人还强调,“批准”是证监会权力之内的事情。问题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申请应该由发审委审核,而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为何只是办公厅的一纸批文,而没有经过发审委,如果说发审委审核是公开发行的法定必经程序,而且也是以往公开发行的普遍实践,那么,未经发审委审核的公开发行,怎么就算是“创新”,而不是“违法”特批呢?法治规则怎么到了太平洋证券这里就自动转弯了呢?其次,创新应该是一种制度性安排。作为制度安排,它注定应该是公众预知的、普适的行为规则,而且是可以复制的市场准入实践。如果说一种做法形成于公众所不知的密室、完成于后人望而止步的个案,那无论如何也是算不上“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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